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刑事訴訟法
判例
友善列印
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第 387 條
第三審之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
1.
裁判字號:
55 年台非字第 20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5 年 11 月 11 日
要旨:
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規定,不 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故一經第二審判決即告確定,如當事人對此已告確 定之案件,猶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三審法院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 七條上段,以判決駁回之,倘竟誤為撤銷發回更審,原第二審法院亦復遵 照更為判決,均屬違法,難謂有效,並無影響於更審前之第二審判決確定 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