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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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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第 385 條
除前條情形外,原審法院於接受答辯書或提出答辯書之期間已滿後,應速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第三審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
第三審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接受卷宗及證物後,應於七日內添具意見書送交第三審法院。但於原審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提出之上訴書或答辯書外無他意見者,毋庸添具意見書。
無檢察官為當事人之上訴案件,原審法院應將卷宗及證物逕送交第三審法院。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第 384 條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