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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EN
試驗買賣之出賣人,有許買受人試驗其標的物之義務。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試驗買賣,為以買受人之承認標的物為停止條件而訂立之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