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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各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中間判決。請求之原因及數額俱有爭執時,法院以其原因為正當者,亦同。
訴訟程序上之中間爭點,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先為裁定。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當事人關於同一訴訟標的,提出數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法院得命限制辯論。
前條判決前之裁判,牽涉該判決者,並受第二審法院之審判。但依本法不得聲明不服或得以抗告聲明不服者,不在此限。
為判決基礎之裁判,如有前二條所定之情形者,得據以對於該判決提起再審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