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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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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第 381 條
訴訟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應為終局判決。
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其一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應先為終局判決。但應適用第二百零五條第三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1.
裁判字號:
29 年渝抗字第 34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8 月 01 日
要旨:
原告起訴於當事人適格有欠缺者,係屬訴無理由,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 不得認為不合法,以裁定形式予以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