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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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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審計法施行細則
EN
第 38 條
各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所送固定資產重估價之有關資料,應經審計機關核備後始得列帳,其因特殊情形經審計機關同意先行列帳並計算折舊者,仍應於審計機關審核後調整之。
審計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 )
EN
第 53 條
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依照法令規定,為固定資產之重估價時,應將有關紀錄,送審計機關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