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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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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EN
第 38 條
審核機關受理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申請,應依操作許可證之申請、審查及核發程序規定辦理,並將燃料使用許可證應記載事項合併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記載,其相同應記載事項得不重複核定。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09 月 26 日 )
EN
第 24 條
公私場所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燃料使用許可證時,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向審核機關為之: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燃料之種類、成分及用量。
三、生產製程流程圖說。
四、空氣污染收集設施、防制設施之種類及流程。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公私場所同時符合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者,應於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時,一併提出前項燃料使用許可證申請,其應檢具文件或資料相同者,得不重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