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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管理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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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飼料管理法
EN
第 38 條
本法修正前,已設立之飼料製造業,與第五條規定不符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後一年內,依本法規定辦理飼料販賣業登記。
飼料管理法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
EN
第 5 條
本法所稱飼料製造業者,係指經營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製造、加工、分裝業者。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不得用於製造、加工食品,或與食品混合貯藏、販賣。飼料製造業者不得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工廠內製造、加工、分裝或貯藏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