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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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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 38 條
危險品須經其他船舶轉運時,前條託運書應交付接運之船舶所有人、運送人或船長。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民國 109 年 06 月 04 日 )
第 37 條
危險品之託運人應向船舶所有人、運送人或船長提出危險品託運書,其格式及應記載事項依附表二規定。
前項託運書應由託運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並置於船上供有關機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