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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馬達救生艇應配備之屬具,除適用第三十七條規定外,依左列規定:
一、桅桿及帆得免配備。
二、排槳及備用搖槳之數量得減少為半付。但艇鉤應增為兩付。
三、應加裝能撲滅油火之輕便滅火機一具。
四、各級客船及第十三級船按規定置備之每一馬達救生艇,均應裝設探照燈一盞。
船舶設備規則 (民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
救生艇屬具之規範如附件乙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