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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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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水利法施行細則
EN
第 38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臨時用水執照之發給,其審查、補正、履勘、公布、異議處理、登入臨時用水登記簿、執照之製定,準用水權登記規定。
水利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44 條
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為臨時用水申請時,主管機關派員履勘,應依照第三十四條所規定期限辦理,並於核定後予以登記公布,發給臨時用水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