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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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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有限合夥法
EN
第 38 條
外國有限合夥分支機構之登記、營運資金、解散及廢止登記,準用公司法之規定。
外國有限合夥分支機構之清算,以外國有限合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支機構經理人為清算人,並準用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一條、第三百八十二條及無限公司清算之規定。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
EN
第 381 條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在清算時期中,不得移出中華民國國境,除清算人為執行清算外,並不得處分。
第 382 條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分公司經理人或指定清算人,違反前二條規定時,對於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或分公司所生之債務,應與該外國公司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