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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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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標法
EN
第 38 條
商標圖樣及其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註冊後即不得變更。但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減縮,不在此限。
商標註冊事項之變更或更正,準用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
註冊商標涉有異議、評定或廢止案件時,申請分割商標權或減縮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者,應於處分前為之。
商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24 條
申請人之名稱、地址、代理人或其他註冊申請事項變更者,應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變更。
第 25 條
商標註冊申請事項有下列錯誤時,得經申請或依職權更正之:
一、申請人名稱或地址之錯誤。
二、文字用語或繕寫之錯誤。
三、其他明顯之錯誤。
前項之申請更正,不得影響商標同一性或擴大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