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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EN
專責報關人員違反第二十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或當月份執行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簽證業務發生錯單六次以上且其錯單率達百分之一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報關審核簽證業務。
關稅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 EN
報關業者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換發或辦理報關業務之規定者,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報關業務或廢止報關業務證照。
報關業者因報單申報錯誤而有前項情事者,於海關發現不符、接獲走私密報、通知實施事後稽核前,主動依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及第六項所定辦法代理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申請更正報單,並經海關准予更正,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專責報關人員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專責報關人員職責之規定者,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報關審核簽證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26 日 ) EN
專責報關人員之職責如下:
一、審核所屬報關業受委託報運進出口貨物向海關遞送之有關文件。
二、審核並簽證所屬報關業所申報之進出口報單。
三、審核所屬報關業向海關所提出之各項申請文件。
四、負責向海關提供經其簽證之報單與文件之有關資料。
專責報關人員辦理前項簽證業務,應遵照關務法規規定,切實審核報單及其有關文件並連線申報。申報時,其「電腦申報資料」與「報關有關文件」之內容必須一致;屬發票、裝箱單及其他進口必須具備之有關文件者,得授權報關業員工辦理上傳作業。
專責報關人員辦理第一項審核及簽證業務,均應於有關文件上註明本人姓名及報關證字號並簽章。但其以連線申報者免於進出口報單上簽章。
海關對專責報關人員簽證之報單、經連線申報之「電腦申報資料」或其他文件有疑義時,得通知專責報關人員到海關說明。
專責報關人員經通知參加海關自行舉辦或委託其他機構舉辦之專責報關人員進修講習時,除有正當理由經請假獲准者外,均應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