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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關稅法施行細則 EN
進口貨物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免徵關稅者,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載運該貨物進口之運輸工具,應將其直接卸入港口碼頭或航空站內經海關核准登記之進口貨棧或貨櫃集散站存儲。
二、進口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業者,應立即繕具損失、變質或損壞貨物清單兩份,送由載運該貨物進口之運輸工具管理貨物人員副署後,逕送海關駐貨棧人員初步檢查,將其損失、變質或損壞情形,分別詳細註明並簽章,一份存查,一份轉送海關報關業務主管單位附入該運輸工具進口艙單內備查。
三、納稅義務人應在進口報單內將該貨物損失、變質或損壞情形聲明,以憑核對。
關稅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 EN
進口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免徵關稅:
一、在國外運輸途中或起卸時,因損失、變質、損壞致無價值,於進口時,向海關聲明者。
二、起卸以後,驗放以前,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而遭受損失或損壞致無價值者。
三、在海關查驗時業已破漏、損壞或腐爛致無價值,非因倉庫管理人員或貨物關係人保管不慎所致者。
四、於海關放行前,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運出口經海關核准者。
五、於海關驗放前,因貨物之性質自然短少,其短少部分經海關查明屬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