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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土測繪法 EN
測繪業應將登記相關證照連同測量技師專業證書揭示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
國土測繪法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 EN
測繪業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三條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予以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之處分。
測繪業未能監督其測量技師依簽證規則簽證,致有簽證不實之事實者,依前項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