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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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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政黨法
EN
第 38 條
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者,處政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政黨法
(民國 106 年 12 月 06 日 )
EN
第 20 條
政黨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並應設置帳簿,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
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自該會計年度結束起保存七年;會計帳簿,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自該會計年度結束起保存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