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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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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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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EN
第 38 條
參與分配之債權人,除依法優先受償者外,應按其債權額數平均分配。
1.
裁判字號:
廢
59 年台抗字第 58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9 年 09 月 18 日
要旨:
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係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五款所規定之執行名 義,法院據以執行,如有多數債權人參與分配,自得就拍賣抵押物賣得之 價金作成分配表,除該抵押權人及其他有優先權者外,按其債權額數平均 受償。至對分配表之異議,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僅債權人始得為 之。
2.
裁判字號:
29 年渝抗字第 21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4 月 30 日
要旨:
參與分配之債權人,除有優先權者外,應按其債權額數平均分配,為強制 執行法第三十八條所明定。是聲請查封之債權人並不因聲請查封而有優先 權,該債權人如無特別擔保,亦應按其債權額數與他債權人平均分配。
3.
裁判字號:
廢
22 年抗字第 46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參與分配之債權人,除依法有優先權者外,均視債權額數平均分配,不得 以取得執行名義及聲請執行在先,主張有優先權。
4.
裁判字號:
廢
18 年上字第 199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普通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財產,固應與其他普通債權人享受平等均一之權 利,不得主張優先利益。但就債務人財產為強制執行時,除債務人已受破 產之宣告另有執行辦法外,普通債權人儘可於執行未終結前請求分配,若 執行已經終結,自不能就他人因執行所得之物請求交出。
5.
裁判字號:
廢
18 年抗字第 28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債務人所有財產為一切債權之擔保,故債務人財產之賣得金,除對該財產 有優先受償權利者外,應許各債權人請求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