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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因試行和解或定和解方案,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10 月 28 日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所謂和解,係指依同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 七十九條成立之訴訟上和解而言,當事人間縱於訴訟進行中成立和解,而 非於言詞辯論時或受命推事或受託推事前為之者,仍屬訴訟外之和解,自 無同條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