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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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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第 376 條
保全證據程序之費用,除別有規定外,應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定其負擔。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78 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第 194 條
當事人應依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之規定,聲明所用之證據。
第 209 條
法院調查證據,除別有規定外,於言詞辯論期日行之。
第 222 條
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
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