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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大法官解釋(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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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第 374 條
第二審判決,被告或自訴人得為上訴者,應併將提出上訴理由書之期間,記載於送達之判決正本。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9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1 年 10 月 27 日
解釋文:
一 裁判如有違憲情形,在訴訟程序進行中,當事人自得於理由內指摘之 。 二 來文所稱第二點,未據說明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其他機關所已表示之 見解有何歧異,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合,礙難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