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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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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 37-2 條
個人或營利事業適用本條例第十九條之二或第十九條之三規定者,其讓與
或授權使用之專利權,應依國內或國外相關專利權法律取得並登記。
本條例第十九條之二及第十九條之三所定專門技術,其範圍如下:
一、依國內或國外相關著作權法律享有之著作權。
二、依國內或國外相關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律取得之電路布局權。
三、依國內或國外相關植物品種保護法律取得之植物品種權。
四、依國內或國外相關營業秘密法律享有之營業秘密。
五、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專門技術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