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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退休人員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七項規定,於生前預立遺囑指定之撫慰金領受
人如有二人以上時,應於原應領撫慰金之額度內,依遺囑指定之比例領受
;未以遺囑指定領受比例時,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比例領受。
退休人員生前未立遺囑指定領受遺族,且同一順序遺族無法協調選擇同一
種類之撫慰金時,得選擇不同之撫慰金種類。
前項符合領受月撫慰金條件之遺族如係配偶,且與其他撫慰金遺族無法協
調請領撫慰金之種類時,配偶應按原領月退休金之四分之一領取月撫慰金
;其餘遺族則共同領取原計算一次撫慰金之二分之一。
請領月撫慰金之遺族如非配偶,應按其占遺族人數比例,領取月撫慰金;
其餘遺族則共同領取剩餘比例之一次撫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