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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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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 37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如有本條例第四十五條情形者,移民署應檢附據實申報之入出境申請書影本或專案許可證明文件及有關資料影本,函送該管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備查。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 )
EN
第 45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犯內亂罪、外患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而於申請時據實申報者,免予追訴、處罰;其進入臺灣地區參加中央機關核准舉辦之會議或活動,經主管機關專案許可免予申報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