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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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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工會法施行細則
EN
第 37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令工會停止業務之一部或全部前,應會商該等業務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工會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
EN
第 43 條
工會有違反法令或章程者,主管機關得予以警告或令其限期改善。必要時,並得於限期改善前,令其停止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工會違反法令或章程情節重大,或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撤免其理事、監事、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