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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業金融法 EN
信用部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時,中央主管機關應停止農、漁會代表、理事、監事或總幹事全部職權或其對信用部之職權,不適用農會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及漁會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規定;其被停止之職權,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適當人員行使之。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動用期間,中央主管機關執行前項處分時,得命令信用部所屬農、漁會與其他設有信用部農、漁會合併,不適用農會法第三十七條及漁會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農會法 (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 ) EN
農會會員(代表)大會對左列各款事項,須經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行之:
一、章程之通過或變更。
二、會員之處分。
三、選任人員之罷免。
四、經費之募集。
五、財產之處分。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農會經營不善、虧損嚴重或有其他重大事故,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經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停止會員代表、理事、監事之職權,並予整理。經整理後,應即令其改選。
農會理、監事及總幹事如有違反法令、章程,嚴重危害農會之情事,主管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或逕由上級主管機關予以停止職權或解除職務。
漁會法 (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 ) EN
漁會會員(代表)大會對左列事項,須經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決議行之。
一、章程之通過或變更。
二、會員之處分。
三、選任人員之罷免。
四、經費之募集。
五、財產之處分。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漁會廢弛會務或有其他重大事故,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停止會員代表、理事、監事之職權,並予整理。整理完成,應即辦理改選。其整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漁會理、監事及總幹事如有違反法令、章程,嚴重危害漁會之情事,主管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或逕由上級主管機關予以停止職權或解除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