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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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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引水法
EN
第 37 條
前三條規定,於未領有執業證書,而非正式受僱從事臨時或緊急引水業務者準用之。
引水法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
EN
第 34 條
引水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35 條
引水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 36 條
引水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其領航之船舶沉沒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致破壞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