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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引水法 EN
前三條規定,於未領有執業證書,而非正式受僱從事臨時或緊急引水業務者準用之。

引水法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 EN
引水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引水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引水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其領航之船舶沉沒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致破壞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