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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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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標法施行細則
EN
第 37 條
申請變更或更正商標註冊事項,準用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商標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3 年 05 月 01 日 )
EN
第 25 條
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變更商標註冊申請事項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變更證明文件。但其變更無須以文件證明者,免予檢附。
前項申請,應按每一商標各別申請。但相同申請人有二以上商標,其變更事項相同者,得於一變更申請案同時申請之。
第 26 條
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申請事項之更正,商標專責機關認有查證之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