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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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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技師法
EN
第 37 條
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準用第三十二條至前條規定。
技師法
(民國 100 年 06 月 22 日 )
EN
第 32 條
技師公會章程,應規定下列事項:
一、名稱、區域及公會所在地。
二、公會之任務。
三、會員之入會、退會。
四、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五、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名額、選舉方法及其職務、權限。
六、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監事會議規則。
七、應遵守之公約及倫理規範。
八、會員違反公會章程、公約或倫理規範者,停止其權利之規範。
九、經費及會計。
十、章程之修改。
十一、其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