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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專任運動教練成績考核結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下列規定辦理,專科以上學校由各校定之:
一、八十分以上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未達七十分者,留支原薪。連續三年考核成績未達七十分者,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予以解聘或不續聘。
另予成績考核,列前項第一款者,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前項第二款者,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前二項所稱薪給總額,指次學年度第一個月之本薪(年功薪)及其他法定加給;其職務加給、地域加給,以考核年度最後一個月所支者為準。專任運動教練在考核年度內因職務異動致薪給總額減少者,其考核獎金之各種加給,均以所任職務月數,按比率計算。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7 月 18 日 )
專任運動教練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審委會審議通過,予以解聘或不續聘:
一、培訓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且未能於期限內改善。
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三、連續三學年度年終成績考核未達七十分。
四、最近三學年度之績效評量經評委會評量不通過。
專任運動教練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審委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
專任運動教練有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情形者,應經審委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