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保險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保險法
EN
第 37 條
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
EN
第 36 條
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