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EN
第 37 條
主管機關對於本法第六十九條有關實質損害之虞之認定,應綜合評估補貼或傾銷進口貨物之進口增加率、國外生產者或出口商之產能、存貨、出口能力及進口價格等因素,衡量是否將因不採取補救措施而使該貨物之進口更為增加,造成我國產業之實質損害。
關稅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
EN
第 69 條
前二條所稱損害中華民國產業,指對中華民國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有實質損害之虞,或實質延緩國內該項產業之建立。
平衡稅之課徵,不得超過進口貨物領受之補貼金額;反傾銷稅之課徵,不得超過進口貨物之傾銷差額。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之課徵範圍、對象、稅率、開徵或停徵日期,應由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後公告實施。
有關申請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之案件,其申請人資格、條件、調查、認定、意見陳述、案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實施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