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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管理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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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海岸管理法
EN
第 37 條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在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為獨占性使用或設置人為設施者,經主管機關制止並令其限期恢復原狀,屆期未遵從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海岸管理法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
EN
第 31 條
為保障公共通行及公共水域之使用,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不得為獨占性使用,並禁止設置人為設施。但符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並依其他法律規定允許使用、設置者;或為國土保安、國家安全、公共運輸、環境保護、學術研究及公共福祉之必要,專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法律規定允許使用、設置之範圍、專案申請許可之程序、應具備文件、許可條件、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