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都市計畫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
EN
第 37 條
其他行政、文教、風景等使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以供其規定目的之使用為主。
土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第 91 條
城市區域之土地,得依都市計畫法,分別劃定為限制使用區及自由使用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