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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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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工業團體法
EN
第 37 條
前條之事業費,會員退會時,不得請求退還。
工業團體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
EN
第 36 條
事業費之分擔,每一會員至少一份,至多不得超過五十份;必要時,得經會員大會決議增加之。
事業費總額及每份金額,應由會員大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