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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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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第 37 條
法官被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但其聲請因違背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或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而為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停止訴訟程序中,如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分。
1.
裁判字號:
78 年台上字第 194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8 年 10 月 05 日
要旨:
按推事被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 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該聲請事件終結,係指當事人聲 請推事迴避事件業經法院裁定確定,或因其他事由而終結者而言。在訴訟 繫屬中,一經當事人聲請推事迴避,於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法院即不得續 行訴訟程序。
2.
裁判字號:
73 年台上字第 338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3 年 08 月 09 日
要旨:
推事被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為民事訴訟 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本件上訴人於原審辯論終結後,以發見 原審受命推事及審判長推事有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聲請推事 迴避之原因,聲請迴避。查該聲請事件並未終結,原審竟不停止訴訟程序 ,而為上訴人敗訴之終局裁判,又未說明該聲請事件有同法第三十七條第 一項但書之情形,自有未合。
3.
裁判字號:
廢
19 年上字第 134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推事被聲請拒卻 (迴避) 指為審判偏頗者,在該事件完結以前固不得為一 切行為,但拒卻迴避之聲請經裁判認為不當且已確定者,則被拒卻迴避之 推事,於該裁判後所為職務上之行為,已無違法之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