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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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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EN
第 37 條
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投標文件附經公證或認證之資格文件中文譯本,其中文譯本之內容有誤者,以原文為準。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
EN
第 36 條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者,得另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得就實際需要另行規定,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並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第一項基本資格、第二項特定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之範圍及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