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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368 條
買受人有正當理由,恐第三人主張權利,致失其因買賣契約所得權利之全部或一部者,得拒絕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但出賣人已提出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出賣人得請求買受人提存價金。
1.
裁判字號:
59 年台上字第 436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9 年 12 月 29 日
要旨:
民法第三百六十八條所定「買受人有正當理由,恐第三人主張權利,致失 其因買賣契約所得權利之全部或一部者,得拒絕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 ,並不以出賣物業已交付,排除其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