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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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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367 條
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1.
裁判字號:
64 年台上字第 236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4 年 10 月 24 日
要旨:
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受領標的物之義務,為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所明定, 故出賣人已有給付之合法提出而買受人不履行其受領義務時,買受人非但 陷於受領遲延,並陷於給付遲延,出賣人非不得依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 定據以解除契約。
2.
裁判字號:
41 年台上字第 156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1 年 12 月 26 日
要旨:
買賣契約成立後,買受人應負交付約定價金於出賣人之義務,既為民法第 三百六十七條所明定,則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所交付之價金,在買賣契約未 失其效力之前,自無返還請求權。
3.
裁判字號:
32 年上字第 205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2 年 05 月 21 日
要旨:
不動產之買受人雖未支付價金,而依物權法之規定,出賣人移轉所有權於 買受人之法律行為已生效力者,自不能因買受人尚未交付價金,即謂其所 有權未曾取得。
4.
裁判字號:
廢
19 年上字第 304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定約時既無交貨期限,則出賣人依照約載數額,請求買受人收貨交價,買 受人即無可以拒絕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