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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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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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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第 361 條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1.
裁判字號:
73 年台上字第 412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3 年 08 月 09 日
要旨:
數罪併罰案件其中一罪有無判決,應以主文之記載為準。若係無罪判決, 即以其理由有無論及為準。本件第一審判決就上訴人自訴被告金某等詐欺 等罪案件,諭知被告等無罪,但關於被告金某被訴背信部分,理由內未曾 論及,該背信部分,既未經第一審法院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 條規定之反面解釋,自無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之餘地。原審不將此部分上訴 駁回,由第一審法院另行補判。乃竟將不存在之第一審關於金某背信部分 判決撤銷,且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於法顯然有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