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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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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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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 36 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所稱統計調查取得之個別資料,指任何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特定受查者之資料。
各機關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前項資料者,負保密義務。
第一項資料除依本法規定辦理相關業務者外,任何人不得請求閱覽或製給複製本。
統計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
EN
第 19 條
各機關之統計相關文件及資料,應妥善保管,並充分提供該機關執行公務運用。
前項文件及資料屬統計調查取得之個別資料者,應予保密,除供統計目的之用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但統計調查實施期間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