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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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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EN
第 36 條
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犯內亂罪、外患罪之香港或澳門居民,經依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據實申報或專案許可免予申報進入臺灣地區時,許可入境機關應即將申報書或專案許可免予申報書移送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備查。
前項專案許可免予申報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 )
EN
第 45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犯內亂罪、外患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而於申請時據實申報者,免予追訴、處罰;其進入臺灣地區參加中央機關核准舉辦之會議或活動,經主管機關專案許可免予申報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