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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出版法
出版品如違反本法規定,主管官署得為左列行政處分:
 一 警告。
 二 罰鍰。
 三 禁止出售散佈進口或扣押沒入。
 四 定期停止發行。
 五 撤銷登記。
訴願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 EN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