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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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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EN
第 36 條
事業單位依本法第三十條之規定申請復工,勞動檢查機構於查證停工原因消滅後,應以書面通知其復工。
前項復工通知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申請復工之事業單位、雇主名稱(姓名)及地址。
二、復工日期。
三、復工範圍。
勞動檢查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
EN
第 30 條
經依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通知停工之事業單位,得於停工之原因消滅後,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復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