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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事前告知,應以書面為之,或召開協商會議並作成紀錄。
職業安全衛生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 EN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承攬人亦應依前項規定告知再承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