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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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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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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會法施行細則
第 36 條
農會各種法定會議,應於開會七日前將召集事由及提議事項通知出席人,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屬於緊急事項者,得縮短通知日程。
農會各種法定會議紀錄,應於會後七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其屬於本法第三十七條各款之決議,並應專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執行。
前二項報請備查及核准事項,均應副知上級農會。
農會法
(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 )
EN
第 37 條
農會會員(代表)大會對左列各款事項,須經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行之:
一、章程之通過或變更。
二、會員之處分。
三、選任人員之罷免。
四、經費之募集。
五、財產之處分。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