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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業金融法 EN
信用部業務經營不善,累積虧損超過信用部上年度決算淨值三分之一,或逾放比率超過百分之十五者,應由主管機關及全國農業金庫設置輔導小組整頓之。
前項輔導,以三年為期;期滿未達所訂改善目標,或輔導期間經主管機關認定無輔導績效者,其所屬農、漁會由中央主管機關命令其合併於其他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不適用農會法第三十七條及漁會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信用部淨值為負數者,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於存續期間彌補信用部缺口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命令其所屬農、漁會合併於其他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不適用農會法第三十七條及漁會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農會法 (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 ) EN
農會會員(代表)大會對左列各款事項,須經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行之:
一、章程之通過或變更。
二、會員之處分。
三、選任人員之罷免。
四、經費之募集。
五、財產之處分。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漁會法 (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 ) EN
漁會會員(代表)大會對左列事項,須經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決議行之。
一、章程之通過或變更。
二、會員之處分。
三、選任人員之罷免。
四、經費之募集。
五、財產之處分。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