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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地方主管機關為前條審查時,發現特約服務單位有第四十二條各款所定不予支付該部分之費用情形者,除應予追償,或由後續核定之服務費用中扣抵外,並得審酌其違規期間及情節,加計五倍至十倍違約金;於特約期間重覆有第四十二條同款情形者,加計十倍至二十倍違約金。
前項追償或扣抵,地方主管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為之,且以一次繳納為原則。但特約服務單位無力繳納前項追償費用或違約金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於一定期限內,按核定之服務費用中分期扣抵。
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06 日 )
地方主管機關對於已完成支付案件,應於特約期間就特約服務單位提供服務、申報服務費用及其他事項之辦理情形,至少辦理一次審查。
前項辦理方式,得就特約服務單位之長照給付對象採抽樣方式進行審查,且抽樣比率不得低於當年度總申報之長照給付對象數百分之十。
特約服務單位申報之服務費用,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支付該部分之費用:
一、因可歸責於特約服務單位之事由,未具附表一所列資格而提供長照服務。
二、違反依第四條第二項核定之照顧計畫申請支付服務費用。
三、提供未經簽訂特約或有效期間外之服務項目或服務區域。
四、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登載服務資訊虛偽不實。
五、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協調由長照給付對象之配偶、二親等內之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之直系姻親以外之服務人員提供服務。
六、提供之長照服務給付項目,違反給付辦法附表四所定組合內容及說明。
七、提供服務之人員,違反給付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
八、未依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之規定接受訓練,即提供服務。
九、虛報、浮報服務費用。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不予支付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