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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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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EN
第 36 條
保險對象有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應予退保情形而投保單位未依前條規定辦理退保手續時,保險人得逕依相關主管機關提供之資料,為其辦理退保手續並通知投保單位及保險對象。但通知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全民健康保險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1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本保險保險對象;已參加者,應予退保:
一、失蹤滿六個月者。
二、不具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資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