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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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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 36 條
船舶載重線定期檢查應按該船載重線證書所載勘劃或特別檢查日期每屆滿一年之後前後三個月內施行,檢查時應注意下列各款:
一、刻劃於船上之載重線標記,是否與證書上所載相符。
二、船身及船艛,有無變更或影響乾舷之計算。
三、各開口處之防護裝置、欄杆、排水口以及船員室出入口之設施。
四、依第十一條規定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審查認可之各項有關船舶穩度、結構計算資料。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民國 108 年 08 月 21 日 )
第 11 條
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審查認可之各項有關船舶穩度、結構計算資料應留置船上,以供該船調整裝載及壓載時參考使用。